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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翼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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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8 23: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逐浪社区版规总则

欢迎你加入逐浪社区,为了维护逐浪社区的秩序与环境,充分保障逐浪及会员的合法权益,特制订《逐浪社区版规总则》。祝你在逐浪过的愉快。

第一篇  总则

第一条  逐浪社区是为会员提供一个娱乐交流的地方。
第二条  用户必须在理解并完全接受条款的前提下,才能完成注册程序,成为逐浪社区的正式用户。
第三条  总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版块,各版块的版规必须依照总则的精神制定,各版管理人员所制定的一切规定均不得与《逐浪社区版规总则》相抵触。

第二篇  注册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在逐浪注册成功后即可成为逐浪社区正式会员,获得会员权限。
第五条  会员有权在拥有讨论权限的版块内进行发言、讨论。
第六条  会员需尊重网上道德,不得违反《逐浪版规总则》,要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宣扬反动、色情、暴力、迷信、邪教和犯罪等内容。社区用户要为此承担一切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会员有在逐浪各正常版面发贴和读贴的权限,若版面中有特殊规定,或用户因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
第八条  会员享有修改自己所发帖子的权力,被设置为[锁定]的帖子除外。
第九条  会员有权在[站点事务]版以合理的形式对社区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  会员有权申请各版面版主。

第三篇  社区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逐浪网由管理人员、总版、区版、版主组成的梯级管理团队来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版主负责管理所负责版面,引导所负责版面讨论气氛,及时删除不良帖子,整理精华区等。
第十三条  总版主、区版主主要由有经验的优秀版主担任。拥有多个版的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管理员负责社区事务解决、系统公告及审核版面、设置管理人员权限,并协助版主管理社区版面、整理精华区以及代管暂缺版主的版面中一切事务。

第四篇  社区用户发贴管理

第十五条  逐浪不允许发各种形式的广告贴。
第十六条  严禁灌无意义的纯净水,严禁一帖多发、刷版等恶意灌水现象。
第十七条  发贴前请看清所在版面讨论的主题,不要发表与版面无关主题、与主题无关回复、上传与内容无关图片。
第十八条  严禁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第十九条  严禁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条  严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第二十一条  严禁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第二十二条  严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第二十三条  严禁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第二十四条  严禁帖子内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等词语。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篇 处罚规则

第二十六条 逐浪用户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或几种,社区有权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取消该帐号。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被提交给国家有关部门。
(1)使用不雅或不恰当ID和昵称;
(2)从事非法商业活动;
(3)发表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言论。
(4)发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侵害逐浪利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言论。
(5)模仿或者假冒社区管理人员昵称、签名、头像,用以假冒管理人员或破坏管理人员形象。
(6)假冒管理人员发布信息。
(7)通过个人签名功能,为其他站做广告。
第二十七条 凡文章违反贴子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权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社区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做出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取消该用户帐号。
第二十八条 不得利用社区BUG进行任何活动,如发现此类情况,有权关闭权限或删除帐号。并将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演尽一切角色 却迷失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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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天影之魅 (悲伤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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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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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09:4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沙发
学习一下总版规
顺便看看数据库挪过来后咱的UID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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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黑风高夜 (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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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狼帮首席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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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暗夜皓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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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0: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嘿嘿~~貌似偶是4位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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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成灰都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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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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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liuqing (小黑)
锦衣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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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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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辽宁葫芦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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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0:46  资料  个人空间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好的,一定要好好学习一下,并遵守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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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孙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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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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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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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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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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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0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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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耳 (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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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0 13:0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好好学学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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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外吹着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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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0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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